基层司法制度

来源:  发布日期:2022-08-22  点击量:

《基层司法制度》

绪论 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发展

      1949年,新中国宣布成立。从这一天开始,中华民族进入了新的阶段。     

与此同时,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建设的大幕也拉起。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建设也曾走了不少弯路。经历了伟大的改革开放,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,法治时代正式到来。

第一节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创建     

       新中国成立,标志着司法制度的正式创建。1949年9月通过的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、法令和司法制度,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、法令,建立人民司法制度。”随后,人民法院、检察院等部门相继成立,标志着中国司法体系的正式确立。了解司法制度的创建,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历程与发展。    

       一、人民法院的建立     

      1949年12月,中国政府通过了《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》,该条例正式确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。随后在1951年,《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》颁布,确立了人民法院的三级划分,即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、省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、县级人民法院,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指导审判工作。该条例正式确立了中国法院的基本体系。     

      1954年9月,全国人大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(以下简称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)。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是对《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》的有效补充,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,即基层人民法院、中级人民法院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。四级法院模式,一直沿用到今天。     

      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对于中国法院建设意义深远,尤其是提出了“基层法院”概念,还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,司法正式在基层单位生根发芽。同时,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还设立了军事法院、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,奠定了中国的法院司法体系。     

       二、人民检察院的建立     

       相比人民法院,检察院的成立同样可以追溯到1949年。1949年12月,《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》颁布,1951年颁布了《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》和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》。     

       相比人民法院的建立,检察院体系的建立更为快速和完善。组织条例作出明确规定,人民检察署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,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,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署,对各级政府机关、政府工作人员和全国人民严格遵守法律负有检察监督的责任,对司法机关的违法判决提出抗诉,对刑事案件提出公诉,对监狱、监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,代表国家参与有关社会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。     

      1954年9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颁布。在补充之前法律的基础上,基层检察院同样得以明确,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、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、县级人民检察院,同时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。在领导体制上,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,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。     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得益彰,都有级别彼此对应的机构,让司法建设体系得到了完善。     

       三、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     

       作为直接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,在新中国尚未成立之时就对其作出了相对应的建设。1949年9月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》规定,公安部和司法部设于政务院之下,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精准划分:公安部主管刑事案件的侦査工作;地方公安机关主管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侦査工作;司法部主管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。     

       随后数年,随着一系列组织条例的颁布,公安机关职责有所调整。到195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正式颁布后,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司法厅,行政专署设司法处,县级司法行政工作仍由县人民法院代管。     

       四、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建立     

       相比人民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机关,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建立较晚,直到1951年,《人民法院组织条例》才第一次作出规定,公证及其他非讼事件,由各级人民法院办理。     

       至1954年,司法部发布了《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》指定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重庆、武汉、沈阳等几大城市率先试办律师顾问处。至此,中国律师制度开始逐步形成。1956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《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》,明确确认中国律师制度的性质、职责等。从此,全国建立起相应的律师组织。    

        五、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     

       人民调解制度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于基层民众的大胆尝试,具有划时代的意义。1953年,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,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,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。     

       1954年,政务院正式颁布了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》,并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、任务、组织以及工作原则、组织纪律、工作方法等。     

       与法院、检察院相比,人民调解组织不是审判机关或者行政机关,它并没有审判权和行政权,不能采用强制手段,但是对于法律在民间的推广与实施,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。1955年,70%的乡镇都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,绝大多数的民众纠纷,都在人民调解制度的框架下得以解决,有效提升了司法在基层的使用与传播,是中国基层司法的一次大胆、有效的尝试。     

       可以看到,从新中国成立伊始,司法制度的创建就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。不过,伴随着1957年反“右派”斗争的发起,中国司法制度遭到破坏,基层司法体系更是千疮百孔,直到“十年动乱”达到了顶峰。在这段时间内,人民检察院被撤销,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被撤销,律师、公证、法学教育等司法行政事务也被取消,司法制度瘫痪,基层司法同样无力为继。

第二节司法制度的恢复     

       伴随着“十年动乱”的结束,中国司法建设重新回到了正轨。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,“为了保障人民民主、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,使民主制度化、法律化,做到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,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新起步,并且确立了它的重要地位。规模地恢复重建司法机关和大规模地进行立法得以启动。     

      一、各个制度的恢复     

     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,人民法院得以快速恢复。至1980年8月,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有3100多个,人民法庭18000多个,法院系统基本恢复并建立起来。     

      20世纪80年代,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快,各类经济事件频发,1984年11月,第六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作出了《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》。     

      人民检察院的恢复,比人民法院更早。1978年6月1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正常工作,随后各地检察机关逐渐开始正常办公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,并在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进行修订,就此确立了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,并一直沿用至今。     

     律师制度也在1979年底得到恢复。当年,全国大中城市和部分交通沿线县城建立法律顾问处200多个,律师2000多名;1980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》公布,正式规定了律师的性质和职能。至1981年底,全国法律顾问处发展到1400多个,有专职、兼职律师6800多名。同时,公证制度、人民调节制度也得到了快速恢复。1980年2月,司法部发布《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》,同年3月又发布了《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》。至1980年底,全国建立公证处253所。同期,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达到了680000多个,有兼职调解员460多万名,有效促进了基层司法的建设。     

       二、司法部的成立     

       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,1979年9月13日,第五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决定设立司法部。司法部的成立,对于中国司法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,司法系统成为独立发展的部门。司法部的主要职责包括:统一掌管法院的机构设置;司法干部的管理、培训和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和管理,公证、律师制度的建设、法制宣传、法律编纂、对外联络等司法行政工作。1983年4月,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把公安部管理的监狱、劳改、劳教工作划归司法部管理。1983年,国家安全部成立,公安机关主管的某些案件的侦查工作划归国家安全部管理。1995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》颁布,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的各项权力进行了具体规定。     

       三、立法与司法制度的恢复     

       立法与司法制度,同样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以全面展开。1979年7月,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首批七个重要法律,分别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。     

这七部法律,涵盖了刑事、国家政府部门权限、经济、人大代表等诸多领域,并且紧扣市场经济的发展,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腾飞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。这也标志着,中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得到认同,司法互动有法可依,依法进行。     

司法制度同样于1978年开始重建。司法制度涵盖面广,涉及各个领域,因此经历了长达20年的发展,最终于1997年正式建立起完整的程序和框架。从1997年开始,中国司法建设进入了全新时期,恢复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基本框架,但在细节上面更为完善,尤其对党政的活动作出了约束,大大提升了人民的权利和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力度,做到了与世界接轨。经历了“十年动乱”之后,中国的法律进程终于进入了正轨。本书之中,“新时期”也特指为1997年之后的法制建设阶段。

第三节基层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     

       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,中国司法制度的新时期走过了近40年的时光。近40年里,中国司法体系得以不断完善,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诞生,依法治国得以实现。但与此同时,司法改革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,尤其在基层司法领域,很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。    

        一、部分机构存在腐败问题     

       腐败问题,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理念,以及法律的贯彻与执行。江泽民同志就曾指出:“在1992年之后,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,司法腐败的现象愈演愈烈,以法牟利、权钱交易的行为渗透到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的多个层面和多个环节。在这个领域里发生的贪污受贿,公然索贿,越权办案,非法羁押,草菅人命的事件越发触目惊心,已到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。”     近年来,伴随着反腐浪潮的不断提升,越来越多的官员被依法査处,但是反腐问题,依然任重道远。     

基层腐败问题,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执法机制和司法机制失灵。部分地区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,如法院院长、副院长,检察院的检察长、副检察长的任免,形式上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,实质上则由本级党委控制。因此,这就很容易出现徇私舞弊。以地方为主导的司法人员任免体制和司法经费保障体制,极大地削弱了司法的独立性,腐败问题自然频发。一旦形成“小圈子”,人民群众的利益就难以保障,基层司法的工作就很难有效展开。   

        二、人员力量严重不足     

      尽管基层司法工作在不断推进,但伴随着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,基层司法机构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如今愈发明显。尤其对于农村地区来说,这种人员缺口更加显著。     

2016年7月14日,南宁法制网报道:     

      2016年,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司法行政部门报告:基层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。横县每个乡(镇)司法所平均只有2人(包括外聘人员),加上由于空编招录的时间差、组织调动、抽调、借调等因素,司法工作人员逐年减少,并有1个司法所所长空缺,导致一些2人所变成1人所;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不足,现县司法局社矫配有股专职协管员2名,17个乡镇共配有协管员25名,平均每所不到1.5人。加上“一村(社区)一法律顾问”服务经费紧缺,未能满足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。         如何解决基层司法部门的腐败问题,以及如何解决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,成为中国基层司法建设未来的主要方向。

第四节基层司法改革的主要成果     

        改革开放近40年,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,尤其在基层司法领域,制定了一系列便民惠民的政策。尤其在进入21世纪之后,基层司法的变革进入黄金期。期间,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》《三年检察改革实施意见》,以及从2000年推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2001年对《法官法》和《检察官法》的修订,对我国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。与此同时,公安系统也进入了快速变革期,并产生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。     

        一、基层公安系统的司法改革成果     

        基层公安系统的司法系统改革,主要集中在以下这几个领域:     

       (1)规范司法鉴定工作,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鉴定技术标准。    

       (2)开展鉴定机构、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和培训工作。    

       (3)公安工作的监督得到加强,人民监督成为重要方式。基层所有公安系统都完善了警务公开制度,并组织开展了警务工作评议。   

       (4)《人民警察纪律条令》得到进一步强化,从组织管理、编制标准、职务序列、任职条件等方面加强了队伍管理。     

      二、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成果     

       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系统改革,主要集中在以下这几个领域:    

      (1)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,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,同时避免了基层法院徇私舞弊,大大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。     

      (2)对审判组织形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,各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,实行审判事项与执行事项分离,保证了执行力度的增强。同时,公众也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    

      (3)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。初任法官的选拔程序得到规范化管理,法官队伍的素质得到了极大提升。   

      (4)优化民事审判的程序。为了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,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得以优化,通过扩大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,办案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。     

       三、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改革成果     

     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系统改革,主要集中在以下这几个领域:   

      (1)完善和强化了侦査工作机制,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,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,同时也杜绝了审讯过程中的徇私枉法,强化了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。     

      (2)实行检务公开、诉讼参与人权利告知等制度,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得到加强,检查工作更加透明。同时,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实行,对检察权的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。     

      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,让司法在基层的执行与贯彻得到了保证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: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,优化司法职权配置,规范司法行为,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,保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、检察权。加强政法队伍建设,做到严格、公正、文明执法。”这一系列成果,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成就。

第五节党的十九大后的司法发展新方向     

       2017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,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。此次会议对于基层司法建设提出了更具体的发展规划,标志着中国司法建设进入全新阶段,更加向基层渗透,为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。     

       在党的十九大上,很多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,尤其对于通过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,成为党的十九大上的亮点。例如,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的施净岚检察官就特别提出:“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既要有力度,也要有温度。”在进行公正办案的同时,要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关注,无论通过捐钱还是捐物的方式,都应对被害人家庭予以精神上的关怀。这样才能体现“司法为民”的要求。     

       未来,中国基层司法发展必然会遵循“司法为民”的原则,进一步通过司法手段,解决基层民众的各类问题。例如,人民调解模式将会得到进一步增强,基层司法部门要做好回访、预警、协作的同时邀请市区居民委员会、农村村委会等工作人员一同加入,避免因为矛盾化解不及时、不到位而导致的“民转刑”案件发生。     

      可以预见,未来的中国基层司法发展,不再只是某个部门的单独行动,而是多个部门共同联合,通过法治手段解决问题。这对于“依法治国”来说,将会是更深层次的贯彻与执行。     

      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提到了“法治”。他明确表示,各地应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公正司法,司法为民,深入推进司法改革。党的十九大给基层司法发展指明了方向,各地不断开展各式各样的新探索和新举措。例如,各地基层司法部门不断推出的“民众连心桥”等活动,就是对党的十九大司法改革的执行与贯彻。福建泉州等城市通过这类活动,找到了基层司法服务的新模式。     

      2017年12月,人民网报道:     

      走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感受到的是一股蓬勃的朝气。“您这边签下字就可以了。”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前,干警小林笑着指引当事人签完字后,利落地把当事人立案的材料传真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。跨域立案,仅用15分钟就搞定了。  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的第一道关口,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第一印象的好坏。为了擦亮法院为民服务的这扇“窗口",泉州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党支部逐步深化“跨域、连锁、直通”式诉讼服务平台工作,领跑改革创新“最先一公里”,打通服务群众“最后一公里”。今年三月,路域立案制度成为司法改革一项重要内容,并登上中国司法舞台。     

       司法清风徐来,给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。至今,泉州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异地立案44238件,提供异地法律咨询45169次、材料收转44508次、诉讼指引44105次。     

        伴随着党的十九大相关决议的不断执行,如“跨域立案制度”将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。未来,基层民众可以享受更为快捷的法治服务。同时,这也给各地基层司法部门提出了全新要求:必须加快跨域立案的建设,无论从人员配备到硬件支持,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,更应作为发展的重点。     

       党的十九大对于基层司法的发展,重要内容就在于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“司法红利”。让司法体制的运行更加完善,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第一、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,增设四个巡回法庭并全部正式办公,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、就地解决纠纷。只有广大民众对司法充满信心,司法建设才能更加完善,真正实现“依法治国”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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